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262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南村巷3-1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英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凤池苑A区牡丹园10栋204室。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东苑A区东村10幢105室。

被告:舒城县桃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龙舒村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黄军,镇长。

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文达,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客运南站办公楼北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安廷,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街道舒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阮志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万佛路腾逸相约河畔1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梁晶晶,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鑫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南港街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舒城县桃溪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517148元及利息60000元利息以51714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三对上述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五、六、七、八在各自所承包的项目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舒城县桃溪镇G206集镇段沿街立面改造工程位于舒城县桃溪镇,包括龙舒集镇段、红光集镇段、龙舒商贸街,由舒城县桃溪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发包,***、***通过借用资质方式取得了案涉项目承包权:龙舒集镇段分为路东和路西2个标段,路东标段由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路西标段由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红光集镇段分为4个标段,分别由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1、标3、安徽鑫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2、安徽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4中标;龙舒商贸街段分为2个标段,均由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总造价230万元。***、***作为实际施工人,找***等50多人来干活,约定:真石漆55元平方、外墙涂料16元平方、瓦漆10元平方,包工包料。在施工过程中,桃溪镇人民政府向***个人分三笔共计支付了781906元,2015年9月26日向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24871元,计支付1106777元工程款,其中***领取了10万元工程款。2015年11月所有的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2016年1月25日,桃溪镇人民政府将883974元工程款全部支付至***个人账户,***携带883974元工程款逃跑失联。***失联后,***等到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报案,桃溪镇人民政府2016年2月14日将209000元工程保证金支付给工人作为工人工资,***班组共计领取了10万元。加上前期***已付给***的10万元,***班组合计领取了20万元工程款。经核算,***班组完成了10800平方真石漆、7218平方外墙涂料、766平方瓦漆,工程款共计717148元,还剩517148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多个不同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发包方订立多个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多个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分别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祝娜

书记员马月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