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95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玉兰花苑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与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惠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