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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折权、湖北天纵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7民初2232号 原告:凡折权,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纵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纵驰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镇***村(汇合建材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6683492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卓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天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新加坡城国际三期40A栋1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7XF5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西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原告凡折权与被告湖北天纵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卓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凡折权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凡折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折权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的起诉。 审判员  李成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