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9417号
原告: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弘路****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34995975。
法定代表人:罗天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5557E。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玲,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2.34元,减半交纳4641.17元,由原告重庆懋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