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20行初43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5557E。
法定代表人黄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云兴,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6271。
法定代表人李定明,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邱长江,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兰亚,该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李华明,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邓义红,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仁平,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红敏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游海兵
书 记 员  罗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