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2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5557E。
法定代表人:黄波,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旭东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希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