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7执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务工,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纳福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30291XH。
法定代表人:唐骏超,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7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909XXXXXX9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人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