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民初79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办纳福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30291XH。
法定代表人:唐骏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9月30日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黎平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伤残鉴定的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永飞
审 判 员  陈秀珍
人民陪审员  黄永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