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册亨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民初829号之五
原告:***,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熊顺风,男,1999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岚,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13534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超,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898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册亨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纳福新区新区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08850327H。
法定代表人:彭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纳福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3730291XH。
法定代表人:唐骏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谢巧稚,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贵州省册亨县纳福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桥坤,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081046247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白英,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71101022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曹荣贵,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告:贵州中安黔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园村克玛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Q5BB5N。
法定代表人:樊佳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12810D。
负责人:王方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熊顺风与被告贵州册亨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新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巧稚、曹荣贵、贵州中安黔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原告***、熊顺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顺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计2108.50元,由***、熊顺风负担。
审 判 长  吴永飞
审 判 员  陈秀珍
人民陪审员  邓露甜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岑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