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424执116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05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811766M,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420.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罗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