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纳帅经贸有限公司、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422民初2682号
原告:昆明纳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二环东路665号天佑商场综合楼五层5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7HH875。
法定代表人:刘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法院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811766M。
法定代表人:黄**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福,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胜,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普化路民族风情一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9635145XR。
法定代表人:杨守弘。
被告:普定县第六小学,住所地:普定县定南街道褚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27MB17635875。
负责人:曾加运。
被告: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0097240052。
负责人:常开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王华,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普定县泓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穿洞街道思源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73309726W。
法定代表人:熊勇刚。
原告昆明纳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纳帅公司”)与被告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城投公司”)、普定县第六小学(以下简称“普定六小”)、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以下简称“普定教科局”)、第三人普定县泓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明纳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被告新大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福、刘和胜、被告普定教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信城投公司、普定六小、第三人泓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纳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新大洲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29761.51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普定教科局、普定六小、普信城投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依法判决被告新大洲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工程款1229761.51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9日逾期付款损失为230942.36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第六小学建设项目业主方系被告普定县教科局,施工单位系被告普信城投公司并由其将部分工程交由被告新大洲公司施工,被告新大洲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将前述建设项目中的环形运动场混凝土基层、透气型跑道、足球场人工草坪、篮球场硅PU工程及相关设施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直至2019年12月施工结束,被告新大洲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至27日委托第三人对原告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且检测结论满足设计要求。同时,经初步审计确认案涉项目运动场工程审定工程金额为2141852.23元,结合《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项第1条合同价款的约定,原告实施案涉项目运动场工程应得工程款为人民币1799155.87元。然而,被告新大洲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共计人民币569394.36元,仍欠付人民币1229761.51元。据此,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为谢。
被告新大洲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将其部分案涉工程分包给其施工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实际施工人是挂靠答辩人资质的曹声超。首先,答辩人提交的《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所盖章为项目章而非答辩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答辩人无案涉合同的项目章,对该项目章不予认可,与被答辩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主体并非答辩人单位。第一、答辩人初步发现,案涉施工合同项目印章与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2647号案件中的项目章相似,并非答辩人备案印章,请法院依法核实;第二,答辩人并未授权张上勇签字;第三、答辩人与签字的张上勇无劳动关系,并非公司职工。依据前述,故《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非答辩人签订。二、即便答辩人存在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但依据《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答辩人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答辩人在诉状中主张的支付工程款1229761.51元无事实依据。案涉运动场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实际为:1621040元,扣除已支付被答辩人的669393元,只剩951647元(1621040元-669393元)。但由于被答辩人违约逾期完工,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须扣除相应违约带来的损失后方可支付。第一、被答辩人工期逾期。《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二、施工日期:1、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2月1日”。但实际案涉工程逾期至2020年5月才完工。原告也在诉状中自认逾期时间。第二、《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中约定:“乙方(被答辩人)违约,甲方(答辩人)按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产值的4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乙方工程款,余款不再进行支付,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经济赔偿。”。据此被答辩人延误工期达16个月给答辩人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即增加了答辩人在该项目上的人工成本投入等其他直接损失。逾期后客观上增加了答辩人人工工资成本867200元,理应扣除;第三,因被答辩人工期延误,造成实际施工人曹声超与普定县第六小学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尚未完成导致延迟验收,给整个工程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其损失理应需扣除。第四、根据《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方式,本案中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只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才满足支付条件,故保证金目前不符合支付条件,理应扣除。三、关于被答辩人主张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问题。答辩人认为,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前述,即便答辩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事实,但欠付的原因是基于被答辩人违约即未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答辩人无法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四、即便答辩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理应由被告普定教科局、普信城投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承担答辩人在本案中承担的所有支付责任。六小项目总体工程款经普定教科局、普信城投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确认,总工程款为:70584691.33元;被告普信城投公司、普定教科局共同已付4033万元(其中教育局作为源头上的业主方,通过自己账户直接支付了33万),其余30254691.33元(70584691.33元-40330000元)尚未支付,未支付六小工程款总额大于本案标的金额,被告普定教科局、普信城投公司理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普信城投公司、普定六小未作答辩。
被告普定教科局辩称,我局委托城投公司将第六小学工程发包给新大洲公司,我局和普信城投公司拨付了4033万给新大洲公司,按照审计结果还欠30254691.33元没有支付给新大洲公司。原告起诉新大洲公司的金额,新大洲公司认可,我局就认可,现在我局资金困难,要等县政府把钱拨付给我局,我局才能把钱拨付给新大洲公司。
被告泓源公司未作陈述。
原告昆明纳帅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主体信息;
2、普定县第六小学运功场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被告新大洲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将案涉工程项目运动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了工程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普定县泓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委托书》、《面层厚度报告》,拟证明新大洲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至27日委托第三人对原告施工项目进行验收检测且检测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拟证明经初步审计确认案涉项目运动场工程审定工程金额为2141852.23元;
5、银行账户及流水,拟证明被告新大洲公司通过公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
6、照片5页、普定六小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报道文章,拟证明原告2019年11月15日就已经对案涉普定县第六小学项目运动场工程施工完毕,并且于2019年11月23日就已经交付使用;
7、光碟1(微信截图1张)、光碟2(图片6张),拟证明新大洲公司直至2019年8月25日都未将运动场平整,未达到施工条件,导致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完工。
经质证,新大洲公司对第1、2组证据无意见;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不知情,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4组证据有异议。对第5组证据有异议,描述不清楚,不知道是支付了多少工程款;对第6组证据有异议,未经相关部门确认是否合格,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7组证据由异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普定教科局对第1-5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新大洲公司一致,对第6-7组证据表示不清楚。
新大洲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2647号判决书,拟证明被告新大洲公司和原告在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证明原告延期完工,原告未履行案涉合同约定验收义务;
3、普信城投公司与被告新大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被告新大洲公司与普信城投公司签订合同的实际情况;
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拟证明被告普定县城投公司、普定县教育局、新大洲公司就案涉项目存在合同发包关系,并共同确认工程款实际数额;
5、被告普定科技局、普信城投公司与被告新大洲公司工程款银行回单10张、曹声超出具给被告新大洲的授权委托书、追加被告申请书、邮寄追加被告申请书邮寄件,拟证明普定县教科局是涉案工程实际建设方,普定县城投公司是案涉工程管理的实际代建方,普定县城投公司及普定教科局局未付清项目款项,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是曹声超;
6、明细清单27张、结算报告,拟证明被告实际数支付669393元,案涉结算金额实际为1621040.17元,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部分发票;
7、案涉工程项目逾期期间支付的工程表16张,拟证明原告逾期完工给被告新大洲公司造成的成本损失数额;
8、500万元贷款凭证、500万支付案涉工程款18张、支付贷款500万元的款利息付款10张,拟证明案涉工程逾期后给被告新大洲造成的实际利息损失数额。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三性没有意见;对证据2三性没有意见,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民事判决书不能否认被告新大洲公司以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证明双方就是合同关系达不到被告所陈诉的证明目的,同时签订的施工合同新大洲公司也是有一份原件,证明被告是知情且同意该合同的签署能印证该合同的真实性,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对被告新大洲公司具有约束力;对证据3的合同原告没有参与,三性由法庭审查;对证据4三性没有意见,同时印证原告实施的项目包含在审计表中,且已经审计,证据4的电子回单均不是原告方所产生,所以具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审查,金额不是新大洲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对证据5该证据的三性不认可,授权委托书上面体现的委托人并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庭作证,不能核实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其次该证据的申请书是被告新大洲自己所写,同时属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后无论新大洲公司说的曹声超和被告是否有合同关系,但是原告签订合同中没有和曹声超有何种法律关系,因此曹声超是否是第六小学的实际施工人和原告无关;对证据6支付凭证三性没有意见,运动场的结算数据请求法庭按载明的金额计算本案的结算总金额;对证据7的三性不认可,首先该证据提出的时间是2020年1月2日以及之后的时间表,原告结束的时间是2019年,因此被告新大洲公司说的原告未完工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客观逻辑,该证据签名的工人或者管理人员没有出庭作证,依法不应该采信。该份工资表并没有任何工资的支付记录证明,有可能是被告新大洲公司临时制作的工资表;对证据8三性不认可,该证据不是原告和被告新大洲公司产生,不是原告收取任何款项,同时整个项目达到几千万的工程借款,被告新大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几百万工程导致,贷款产生的利息是被告实际投入的资金,利息损失自己承担和原告无关。
经质证,被告普定教科局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
被告普定教科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拟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委托代建合同,拟证明普定教科局将普定六小工程委托普信城投公司代建,是普信城投公司发包的,对工程具体事宜不清楚;
3、中标通知书,拟证明普定六小工程经普信城投公司招标,新大洲公司中标。
经质证,原告昆明纳帅公司及被告新大洲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虽然招标人系普信城投公司,但实际建设单位还是普定教科局,普定教科局既是建设单位又是发包人。
上述证据,经本院综合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日,普定教科局与普信城投公司签订《普定县2017年部分教育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普定教科局将普定六小等建设项目委托由普定城投公司代建(办理项目的前期手续、实施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管理,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竣工备案、结算审计等)。后普信城投公司将普定六小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新大洲公司中标。2017年12月28日,普信城投公司与新大洲公司签订《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第六小学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普信城投公司将普定六小建设项目发包给新大洲公司建设,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约24500平方米房屋建筑及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消防等附属工程,施工图所示室外道路管网、校门、围墙、绿化、运动场等附属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
2018年10月7日,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第六小学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昆明纳帅公司签订《普定县第六小学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大洲公司将普定六小环形运动场场地平整后的夯实、混凝土基层浇筑养护、透气型运动场跑道、足球场人造草坪、硅PU篮球场及运动场相关设施等分包给昆明纳帅公司施工,并限定塑胶跑道面层为13mm透气型塑胶、足球场人造草坪50mm、篮球场硅PU5mm,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工期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1日,乙方保证按期开工,如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变更设计,可顺延工期。合同工程款总额按《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计算,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以(2016版)等额下浮16个点进行结算(乙方需另行开具结算总工程款的1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付款后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项目财务部)。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塑胶面层施工到一半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2、所有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7%;4、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甲方必须严格按付款方式付款,如未能按付款方式付款,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滞纳金,每天付合同总价的5‰。同时,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甲方违约,要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按合同总价的10%计付。乙方违约,甲方按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产值的40%在甲方共曾竣工验收后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不再进行支付,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张上勇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第六小学项目专用章,刘叶(吴竟超)在合同乙方处签字并加盖昆明纳帅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直至2019年8月25日,新大洲公司仍未将运动场完全平整后交给昆明纳帅公司施工。2019年11月15日,昆明纳帅公司建设完成运动场工程。同年11月25日,普定六小在该运动场开展感恩教育活动。2020年5月23日,新大洲公司委托泓源公司对普定六小建设项目中的1#篮球场、羽毛球场、2#篮球场、运动场进行工程检测,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安顺市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委托书上盖章,泓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面层厚度报告,认定所检点数满足设计要求。后因新大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昆明纳帅公司向本院提起本诉讼。庭审中,经新大洲公司与昆明纳帅公司确认,本案涉及的普定县第六小学运动场项目工程款共计1621040.17元,已支付669393元,尚欠工程款951647.17元。
同时查明,2021年12月15日,经新大洲公司与普信城投公司对普定六小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第六小学建设项目工程款为70584691.33元。普定教科局与新大洲公司均认可新大洲公司收到普信城投公司支付普定六小建设项目工程款共计40000000元,收到普定教科局支付普定六小建设项目工程款330000元,共计40330000元,普定六小建设项目尚欠新大洲公司工程款30254691.3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新大洲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与普信城投公司签订《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第六小学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大洲后又将运动场工程分包给昆明纳帅公司施工并签订《普定县第六小学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前述两份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昆明纳帅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将运动场修建完工后,于2019年11月25日开始使用。新大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经新大洲公司与昆明纳帅公司确认,新大洲公司应付昆明纳帅公司工程款1621040.17元,已支付669393元,尚欠工程款951647.17元。新大洲公司辩称昆明纳帅公司逾期完工,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扣减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后方可支付。但综合本案来看,导致运动场逾期完工的主要原因是新大洲未按期平整运动场交付昆明纳帅公司施工所致,运动场工程于2019年11月15完工,并未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97%,3%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27日验收合格,现3%质保金支付时间尚未届至,现新大洲公司应当支付昆明纳帅公司工程款为:951647.17元-1621040.17元×3%=903015.96元。故对原告昆明纳帅公司要求新大洲公司支付工程款1229761.51元的诉请,本院支持903015.96元。对于昆明纳帅公司要求普信城投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普信城投公司作为招标人,对普定县第六小学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并将工程发包给中标单位新大洲公司,新大洲公司又将案涉的普定县第六小学运动场工程分包给昆明纳帅公司,故应当认定普信城投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普信城投公司应当在欠付新大洲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新大洲公司欠付昆明纳帅公司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对于昆明纳帅公司要求普定六小、普定教科局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昆明纳帅公司要求新大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昆明纳帅公司与新大洲公司约定,如新大洲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按日5%支付滞纳金,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约定过高,新大洲公司请求调整,本院酌情支持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其违约损失,即以903015.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30%(即5.005%)从2020年5月28日计算至该款清偿为止。此外,对于新大洲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实际系曹声超挂靠新大洲公司施工,且新大洲公司并无普定六小项目部印章,应当驳回对新大洲公司的起诉的答辩意见,普定六小建设工程系由新大洲公司中标而来,且以新大洲公司名义与普信城投公司签订了普定六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案涉工程系普定六小工程的一部分,新大洲公司作为普定六小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其称不知晓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第六小学项目专用章不符合常理,同时,即便案涉项目系曹声超挂靠新大洲公司承包而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新大洲公司应对外承担责任,故对新大洲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普信城投公司、普定六小、第三人泓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纳帅经贸有限公司工程款903015.96元;
二、被告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三、被告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纳帅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903015.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30%即5.005%从2020年5月28日计算至该款清偿为止);
四、驳回原告昆明纳帅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6元,减半收取89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昆明纳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162元,被告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厚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袁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