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12543号
原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新世纪**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2691847。
法定代表人:王家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殷灿昕,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16800612P。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4元,减半收取6962元,由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安明川
人民陪审员 兰中兴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仙
书 记 员 朱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