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8财保70号
申请人: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施达新世纪1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26918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女,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上城1栋1单元1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930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群建路吉利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EAPF25C。
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安龙营业部,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平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EBT5P6C。
负责人:***。
申请人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3686623.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安龙营业部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86623.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安龙营业部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86623.3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