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廖亚东、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财保52号
申请人:廖亚东,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燕飞,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施达新世纪1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26918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廖亚东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账户23×××62内的存款人民币838272.7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3×××15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3×××62内的存款人民币838272.7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3×××15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11元,已由申请人廖亚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