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民初13050号
原告:***,女,1995年11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施达新世纪1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2691847,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施达新世纪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生,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300772A,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南路55号。
负责人:胡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特邀调解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