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光友与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万峰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2350号之二

原告:余光友,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亨翎,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施达新纪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王家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万峰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办科佐屯村西南广场入口。

法定代表人:陈明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芳,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光友与被告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万峰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日,余光友以已与贵州久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光友撤回起诉。

诉讼费939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252元,减半收取5626元,保全费3768元),由余光友负担。

审判员  王明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