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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431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恒初,系原告表兄。
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269686K。
法定代表人:龙学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吴宗武,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宗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疫情原因无法提交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乐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