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财保74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269686K。
法定代表人:龙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资产。申请人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资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友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