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4311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林,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系原告**姐夫。
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269686K。
法定代表人:龙学海,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乐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