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3393号
原告***与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亚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黔0326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七行“上述事实有张安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补正为“上述事实有***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审 判 员 李乐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 滔
书 记 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