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赵辉,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务川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天一国际广场10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269686K。
负责人:龙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河滨大道洪渡河畔30号楼1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122094B。
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资金人民币88926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洪渡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人民币88926元。冻结资金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90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友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