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双诚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6772-1号
申请人:贵阳金阳**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第TA-1,TA-2-TA商业1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F2HCT2M。
经营者:卢后双,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金州体育城**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667924Q。
法定代表人:林光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盘江东路****,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金阳**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6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0,153.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