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3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高洛新区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GRU8X2H。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合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590754880B。

被执行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金州体育城B3组团2-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667924Q。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8XXX1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196.57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XXX11_1账户内存款161139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华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