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高洛新区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GRU8X2H。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合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590754880B。

被执行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金州体育城B3组团2-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667924Q。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7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鑫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8×××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13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华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