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2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并案原告):张齐国,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并案原告):***,男,1926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并案原告):***,女,1995年12月12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水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并案原告):张得贵,男,1998年4月14日生,水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并案原告):张焱,男,1999年4月7日生,水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国,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并案被告):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事处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连引,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齐国、***、张焱、张得贵、***因与上诉人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齐国、***、张焱、张得贵、***与上诉人黔西南州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简 坤
审 判 员 付 君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 娜
书 记 员 罗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