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鸿福钢架管租赁部、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保64号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钢架管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山村林场下。

经营者:汪光明,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刚,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军,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钢架管租赁部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顺市平坝***钢架管租赁部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6106.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216106.4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谭美妮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