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申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33729797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璧山区宏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宏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再审申请人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原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宏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原审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4月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给付案款,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贵州海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覃书云
审判员张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