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288号
原告:**和,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37550518X,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工业路国土资源所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游章乔,执行董事。
原告**和与被告**、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和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对**、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50元,撤诉减半收25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曹阿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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