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7民初487号
原告: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37550518X,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支路3号九峰花园小区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苍南县桥墩镇发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7580356854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发凤村村民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桥墩镇发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闽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