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2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8666455B(1-8)。
法定代表人:钱世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25499065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0万元,于2019年12月13日给付8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余款4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