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2执88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8666455B(1-8)。
法定代表人:钱世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25499065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皖1122执88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及利息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