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43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D楼酒店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8666455B。
法定代表人:钱世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602.5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602.5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844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