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4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D楼酒店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8666455B。

法定代表人:钱世先。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103民初14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602.5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