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2民初10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2549906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8666455B。
法定代表人:钱世先,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金孔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皖1122民初10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进行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供反担保。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600000元的查封。
二、*****所有的皖A×××××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皖N×××××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来安县中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奥迪牌小型轿车、蔡成元所有的皖M×××××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的皖M×××××宝马牌小型轿车、滁州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所有的皖M×××××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余世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