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民初748号 原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C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3层二区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4,825元;2.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应付工程款569,82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利息为92,900.20元);以工程款57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利息为66,431.4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吉林省吉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MW光伏扶贫项目升压站部分分包合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将吉林省吉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MW光伏扶贫项目升压站部分分包给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分包合同固定总价为115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项目施工,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评定工程为合格。截至起诉之日,仍有1,144,825元的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吉林省吉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MW光伏扶贫项目升压站部分分包合同》32合同争议的解决32.1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约定系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的仲裁条款。根据约定,人民法院对双方因履行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不享有管辖权。且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9元,退还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