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伏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83民初3518号 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同17号1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3层二区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州市***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1、22、23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