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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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2844号
原告:中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0NA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4409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集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