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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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011号
原告:**,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