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011号 原告:**,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