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2590号
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12楼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62MU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诏安西溪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XR9P7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440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诏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县财政局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15674097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诏安西溪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