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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梅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400390377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440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21144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与被告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