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梅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400390377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440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21144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与被告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