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5255号
原告: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68038589,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东陈村。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总经理。
被告: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3701293D,住济宁高新区湘江路南工业路北。
原告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胡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