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财保1号
申请人:***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晾衣井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湘江路南工业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磊,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期限为2023年1月1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广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