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59851B。
法定代表人:郝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特别授权),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湘江路南工业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3701293D。
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
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鲁08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