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6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370800733701293D,驻济宁高新区湘江路南工业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6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