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12号
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59851B。
法定代表人:郝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特别授权),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湘江路南工业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3701293D。
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兖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6020503046112812022000004)提供担保。2022年1月28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