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东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83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瑞马名门瑞马意墅商务楼01单元4层0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1UL63C。
法定代表人:倪晓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湘江路南工业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3701293D。
法定代表人:赵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48138N。
法定代表人:万怀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长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