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2民初66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廉,系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刃,系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697046635。
住所:信丰县铁石口镇芫甫村1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廖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林,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460817676。
住所: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垂洋。
原告***与被告赣州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60元,减半收取206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兰雨虹
人民陪审员 何启青
人民陪审员 钟玉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