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民初2244号
原告:兴国县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沿江路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垂洋,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江西省信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国县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对兴国县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本院已作出(2019)赣073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兴国县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裁判结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胡 颖
人民陪审员 谢传新
人民陪审员 张世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