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伍,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南雁,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垂洋,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曾宣秦,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宣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只是该租赁合同的代理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康小生,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程序违法,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一审判决于2018年6月12日生效,***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申请再审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何树明

审判员  钟华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