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
法定代表人:肖垂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执行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76577.21元,截至2020年6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76577.21元。于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培锋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廖路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智豪